房屋离婚析产指南
夫妻感情的小考验 —— 如果没有那本结婚证,你们还在不在一起?
本篇整理一些离婚析产的法律规定,需要的朋友们自取。
PS:夫妻财产的归属,双方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以下假设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
- 婚前买房 -
出资情况 | 房屋产权登记 | 房屋权属 |
一方全款,或者贷款,婚后以个人财产还贷 | 出资方个人名下 | 房屋为个人财产 |
一方按揭贷款,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出资方个人名下 | 夫妻协商房屋产权; 协商不成,房屋为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收益,由双方共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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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全款后JYD,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 | 出资方个人名下 | 房屋默认为个人财产;
如有证据支持,未挂名一方有机会主张房屋共同产权,或主张房屋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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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全款, 或者贷款买房 | 双方名下/未出资方个人名下 | 原则上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买房行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
双方共同出资, 全款或贷款买房 | 双方名下/一方名下 | |
父母赞助购房款 | 双方名下/一方名下 | 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房屋产权归属参照子女本人出资情况。 |
- 婚后买房 -
出资情况 | 房屋产权登记 | 房屋权属 |
一方婚前财产购房,无贷款 | 出资方个人名下 | 房屋为个人财产,但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双方名下 | 视为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房屋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 |
一方婚前财产支付首付,并以婚前财产还贷 | 出资方个人名下 | 房屋为个人财产,但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婚前财产支付首付,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出资方个人名下 | 房屋产权双方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一方婚前财产支付部分,仍为个人财产,其余部分可视为共同财产 |
双方名下 | 夫妻共同财产; 但一方婚前财产出资部分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可能被认为仍属个人财产,也可能被认为其中一半赠与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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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购房,全款或按揭 | 一方名下/双方名下 | 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购房,JYD | 一方名下/双方名下 | 夫妻共同财产; JYD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父母赞助购房款 | 一方名下/双方名下 | 原则上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出资部分,以约定为主,如无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参考法条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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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